中国运筹学会计算系统生物学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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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运筹学会

计算系统生物学分会章程
(本章程经2010年3月1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运筹学会计算系统生物学分会。英文名称是Computational Systems Biology Society of Operations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缩写OR-CSB。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计算系统生物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运筹学会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接受中国运筹学会的直接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相关法律责任由中国运筹学会承担。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联合、组织运筹学和计算系统生物学的专业人士,按照中国运筹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与登记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活动。本会坚持学术民主和开放的原则,团结广大计算系统生物学工作者,积极地开展相关学术活动,为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以及加速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据《中国运筹学会章程》和《中国运筹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经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55号思源楼1002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

(二) 参与科研、技术协作;

(三) 推动计算系统生物学的普及,提供专业化的培训和咨询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学术交流、促进教学创新、推动科学普及、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中国运筹学会会员;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学科研究、教学和生产的人员;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学科研究、教学和生产等方面工作,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在本学科领域工作多年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应的学术水平者;在读研究生;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以及与本学科有关,具有一定素质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并成为中国运筹学会会员;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三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行退会,本会将追缴其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述。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并且在中国运筹学会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月前完成。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运筹学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本会聘请在计算系统生物学及其相关领域内的国际、国内著名专家担任本会顾问,指导本会相关工作的开展。顾问委员会成员可以不是本会会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独立账户,由中国运筹学会代为管理。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并批准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中国运筹学会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中国运筹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中国运筹学会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18日第一届第一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运筹学会计算系统生物学分会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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